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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常识

司法部公证指导性案例

发布时间:2018-04-12 浏览次数:23665次 字号:【 【关闭】

公证指导性案例2号

一次性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

协议公证和提存公证

关键词:未成年人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协议 提存

案件概况:

 重庆市江北区的甲、乙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,在离婚协议书中,他们对未成年儿子丙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,由甲抚养丙,乙一次性支付丙的抚养费。离婚后双方马上就面临抚养费的实际支付问题,甲担心抚养费不能及时给付到位,乙却担心抚养费不能专款专用于丙,于是双方打算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和抚养费提存公证。

 2016年12月12日,甲、乙来到重庆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。公证员顾某审查了双方提供的抚养费协议,并向甲、乙告知,虽然丙和甲共同生活,但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,抚养费协议中不得对给付抚养费附加条件,乙不得以没有实现探望权等为借口,停止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抚养费;抚养费可以提存到公证处,由甲代丙进行领取,也可以按协议约定由公证处向指定的银行账户交付。甲、乙双方表示同意,决定由乙一次性将丙18岁之前的抚养费提存至公证处,由公证处按月向丙的银行账户交付。公证员为他们办理了抚养费协议公证及提存公证后,乙当场将抚养费一次性打入公证处的提存账户,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。

案例评析

一、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

 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;

 2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八条。

二、公证要点

 1、对于离婚父母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,或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担心抚养费用途的,父母双方可以申请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和提存公证。

 2、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,不因离婚而免除。在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时,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得将行使探望权等作为支付抚养费的条件。

 3、办理抚养费提存公证时,父母双方要明确抚养费的支付方式、支付期限、专用账户信息等内容,公证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向特定银行账户进行交付。

 4、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《提存公证规则》的规定,在指定银行设立专门提存账户,不得擅自挪用提存款及其他提存标的物。

三、案例意义

 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进行明确约定,能够有效防止离婚后因抚养费给付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纠纷,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如果夫妻双方对抚养费约定不明确,或者约定的内容无法执行,实践中很容易产生纠纷,直接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和他们的学习和生活。因此,对于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,可以运用法律制度,选择到公证机构办理抚养费协议公证及提存公证,并由公证机构按照约定的条件向未成年子女交付抚养费。

四、专有名词解释

 提存公证: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,对提存申请人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、保管,并在条件满足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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