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二日,司法厅印发了内司字(1992)24号文件《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的通知》,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,并定于同年五月一日对外正式开办公证业务。服务领域主要是办理自治区的生产经营管理、大中型企业和金融部门的经济合同公证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公证。
(二)一九九八年、一九九九年,我处连续两年被评为“自治区级文明公证处”。
(三)二○○二年,我处被评为“司法部部级文明公证处”。
(四)二○一四年,根据《司法部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精神,我处公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,依法纳税。
(五)二○一五年八月一日,我处搬入呼和浩特新城区兴泰御都国际中心七层办公。该层写字楼建筑面积1000多平方米。办公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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