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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常识

申办《曾用名》公证

发布时间:2017-10-19 浏览次数:4681次 字号:【 【关闭】

须提供下列证件:

1、申请人的身份证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(如护照、通行证等);

2、申请人人事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,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《户籍登记情况证明表》;

3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,应提供有效的《委托书》和代理人身份证; 

4、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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